《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陕西省社保费率下调,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核心提示:
2019年5月1日起,陕西省社保费率下调: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有费率基础上最高降50%;
3、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以下是重点内容:
1、自2019年5月1日起,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2、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3、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新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市(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17个月以下的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可支付月数根据各市区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基金计算。
4、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